论航空客运航班延误之认定及后果承担——兼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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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然. 论航空客运航班延误之认定及后果承担——兼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24(1): 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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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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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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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航班延误问题在航空客运合同纠纷中日益凸显,并逐渐开始以延误常态存在,但目前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航班延误的定义、标准和后果承担等认定不一。事实上,航班延误存在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之分。在发生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必须履行其勤勉义务;发生不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是国内第一个由承运人承诺并细化的航班延误服务标准,虽然该标准首次明确了对因承运人所致的延误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情形进行经济补偿,但在补偿额度和承运人义务细则上仍与航空法完善的国家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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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空运输 航班延误 责任 华沙公约 |
收稿时间: | 2010-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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