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犯罪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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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希仁,蔡伟.论聚众犯罪的特点[J].宁夏社会科学,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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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希仁 蔡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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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社会科学院!银川,750021,宁夏社会科学院!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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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行为主体的不同结构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单人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与聚众犯罪四类。其中单位犯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聚众犯罪虽非新增,但由原有的4个罪名增加为16个罪名,却是修订后的《刑法》的新规定。其中除两个新罪名《聚众斗殴、聚众淫乱》系从原有的流氓罪分解出来之外,共新设了10个聚众犯罪的新罪名。这应该引起理论界的注意。为研究之便不妨列举如下:原有四个罪名是:聚众劫狱《原第96条,现改为聚众持械劫狱,见第317条》;聚众“打砸抢”《原第137条,现第289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聚众破坏交通抗拒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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