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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事、经济案件的申诉不宜以“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为条件
引用本文:
何锡海.受理民事、经济案件的申诉不宜以“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为条件[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4).
作者姓名:
何锡海
摘 要:
198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个文件对结束当时人民法院办理民、经申诉案件程序无章可循,当事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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