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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与保险——保险法与担保法的交错
引用本文:施卫忠,王静.保证保险与保险——保险法与担保法的交错[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8,45(3).
作者姓名:施卫忠  王静
作者单位:1.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210029
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210008
摘    要:保证保险虽巳成为金融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保证保险在为消费信贷的金融债权提供信用保障方面,虽然具有与保证相同的经济功能,法律关系上亦与担保法发生交错,但不能因经济效果的相近而将二者等同.尤其在目前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保证业务的金融政策背景下,应当承认保证保险符合保险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新型的财产保险.保证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无法实现的信用风险,投保人通过保险人为其信用承保而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此类案件应当首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 键 词:保证保险  保证  法律性质  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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