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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优益权探究
引用本文:闫海, 宝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优益权探究[J].天府新论,2011(5):78-81.
作者姓名:闫海  宝丽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1
基金项目: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项目《辽宁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NYFXZC009)
摘    要:特许经营制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本形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应当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等原则。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应当通过目标规则、主体规则、内容规则等实体规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变更或解除等程序规则的设计,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行使。

关 键 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行政合同  行政优益权  诚实信用原则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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