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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引用本文:周广金.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
作者姓名:周广金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维护、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但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全国尚不统一,随着行政诉讼活动的日趋繁多,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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