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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优先于法援辩护”原则的实践异化与消解——兼评《法律援助法》第27条
作者姓名:曾庆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理论上委托辩护应当优先于法援辩护,2022年《法律援助法》在立法上明确了该原则。实践中,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的现象,办案机关以被追诉人拒绝委托辩护或已经指派法援辩护为由,阻挠委托辩护律师的介入。其原因主要包括:立法规定不够明确;被追诉人同外界信息沟通不畅;被追诉人存在被客体化的倾向;缺乏完善的救济渠道。应当在委托辩护优先于法援辩护原则的基础上,细化适用规范,明确《法律援助法》第27条规定之“不得限制”“损害”被追诉人委托辩护权的具体情形,将被追诉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也纳入到该条款的调整范围之内,以防止实践中办案人员错误理解法律,人为地就该原则的实现设置障碍。

关 键 词:委托辩护  法援辩护  刑事被追诉人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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