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产品质量法》中 产品责任规则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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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传玺,付文飙. 关于修订《产品质量法》中 产品责任规则的若干思考[J]. 北京社会科学, 2019,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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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传玺 付文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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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10262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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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质量强国和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规则的修订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销售者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将销售者的过错作为销售者生产者内部追偿的依据;其次,改革现有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将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出发点,就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分别引入背离设计标准、合理替代设计标准、充分警示标准;最后,结合《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侵权编(第二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将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承认产品责任保护范围包括产品自伤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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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 无过错责任 产品自伤 |
On the Amendment of Product Liability Rules in the Product Qualit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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