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法》第60条修正的探讨——兼论《侵权责任法》与高压电致害责任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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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家志.关于《电力法》第60条修正的探讨——兼论《侵权责任法》与高压电致害责任的关系[J].社会科学家,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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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家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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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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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高压电致害责任上,《电力法》第60条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根据民法理论,应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下修正《电力法》第60条:适当提高高压电的电压等级,并规定相应要素作为认定高压电致害的基本依据;高压电致害的责任主体应作扩张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间接财产损害应规定赔偿限额;界定第三人过错造成高压电致害的责任,规定第三人的原因作为高压电作业人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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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压电危险活动 责任主体 赔偿限额 第三人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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