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商誉侵权中的损失或者所得利润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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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苟正金 王明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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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59 2. 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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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誉的本质是以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为特征的财产权,基于此,商誉侵权损失或者所得的范围不限于最终商品交易损失或者所得,还包括中间商业交易损失或者所得。在损失或者所得的形态上,受害人的积极损失、可以合理期待的交易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或者侵权人积极所得、因侵权而成立但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即法上期待利益所得属于赔偿范围;受害人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损失即法上期待利益损失得具体分析其赔偿与否;侵权人因侵权可能发生的潜在交易收益即期待利益所得应排除计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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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誉本质 商誉侵权 损失 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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