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是否确立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规则之探讨
引用本文:毕瑞峰,雷桂森.我国是否确立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规则之探讨[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5):79-80.
作者姓名:毕瑞峰  雷桂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关 键 词:格式条款  订入规则  体系和目的
文章编号:1007-4937(2003)05-0079-02
修稿时间:2003年6月13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