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确立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规则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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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瑞峰,雷桂森.我国是否确立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规则之探讨[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5):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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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瑞峰 雷桂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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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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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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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条款 订入规则 体系和目的 |
文章编号: | 1007-4937(2003)05-0079-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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