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构造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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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文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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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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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课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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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种法文化上的重要划分表明了各自法系在民事诉讼构造上呈现的不同特点。申言之,大陆法系实行口头辩论一体化原则,即每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作为裁判的基础而言都具有等价值性,每次口头辩论期日之间并无手段和目的之分。相反,英美法系则适用法定序列主义,即将程序区分为两大阶段,即审前程序与庭审,前后程序为手段与目的关系。虽然大陆法系也在试图实现集中审理,即从观念上对程序进行分段,但大陆法系审理方式的改进并未动摇民事诉讼构造的本质。其原因在于诉讼制度乃历史的产物,虽然可以相互借鉴,但永远无法通约。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坚守大陆法系的传统而非沿循英美法的路径才不至于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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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书面主义 口头主义 法定序列主义 适时提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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