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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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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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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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重点课题《民法占有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XZSKZD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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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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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立法 确立 时效取得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6)05-0181-04 |
修稿时间: | 200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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