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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
作者姓名:杨佳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重点课题《民法占有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XZSKZD13
摘    要: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关 键 词:物权立法  确立  时效取得
文章编号:1004-3926(2006)05-0181-04
修稿时间:20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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