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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摘    要: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3号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具体规定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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