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版权侵权赔偿制度内部应呈现出均衡性的构造特征,即各构成要素的适用机会相同且共同承载着实现矫正正义和侵权阻止的功能。由于作品"特定物"属性的存在、对法定赔偿的误读以及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等原因,均衡性内部构造却以非均衡形态呈现于实践之中。构造体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偏差容易造成"版权诉讼动力不足"与"版权诉讼动力过足"的双重效应,同时会助推版权禁令救济的过分适用。针对实践中非法定赔偿要素适用不足与法定赔偿要素适用过分的难题,我们应分别采取逆向消解的应对思路,可通过市场化的版权定位、版权判例法功能的释放以及版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等路径强化非法定赔偿要素适用的动力,并借助相应程序法机制减少法定赔偿要素过分适用的内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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