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公共服务型的公安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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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建清.论建设公共服务型的公安行政[J].社科纵横,2007(10):8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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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建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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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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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结合人民警察的职能理论、我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当前党和政府改革的要求、社会实际、公安本身的实际和世界警务发展的趋势,提出了公共服务型公安行政的概念、类型和建设的基本要求是:1.完善法律、制度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公安行政实现公共服务的保障的前提。2.依法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是实现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根本途径。3.警务公开、接受监督是建设廉洁、透明的公共服务型公安行政的保障。4.理顺公安管理体制,精简机构,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是建设公共服务型公安行政运转协调、反应灵敏、提高效率的保证。5.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保证公安行政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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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服务 公安行政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7)10-008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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