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造法在中国的不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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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欠欠,田丰雷.论法官造法在中国的不可行性[J].经营管理者,2013(28):29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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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欠欠 田丰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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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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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作为司法审判者,是国家权威与公正的象征。而对案件的合法、合理审判更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涉及到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判断。其重要性可想而知。而法官如何坚持正义与公平呢?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官造法的产生,然法官造法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可取的,本文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加以分析,试图论证,法官造法在中国缺乏相应的经济、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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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造法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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