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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造法在中国的不可行性
引用本文:唐欠欠,田丰雷.论法官造法在中国的不可行性[J].经营管理者,2013(28):292-292.
作者姓名:唐欠欠  田丰雷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摘    要:法官作为司法审判者,是国家权威与公正的象征。而对案件的合法、合理审判更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涉及到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判断。其重要性可想而知。而法官如何坚持正义与公平呢?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官造法的产生,然法官造法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可取的,本文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加以分析,试图论证,法官造法在中国缺乏相应的经济、文化基础。

关 键 词:法官造法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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