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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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怀明.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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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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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任何一个部门法的研究,首先必须研究其调整对象。对于我们来说,民法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部门法律。因此,在研究民法(指我国民法,下同)调整对象时,绝不能离开我国现存之经济基础,同时亦不能抛弃民法的历史,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理论研究的成果。民法之调整对象至今尚在研究之中,观点纷纭,各持所见。笔者亦想谈点个人浅见,以就教于专家、学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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