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本文:潘怀明.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1).
作者姓名:潘怀明
摘    要:对任何一个部门法的研究,首先必须研究其调整对象。对于我们来说,民法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部门法律。因此,在研究民法(指我国民法,下同)调整对象时,绝不能离开我国现存之经济基础,同时亦不能抛弃民法的历史,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理论研究的成果。民法之调整对象至今尚在研究之中,观点纷纭,各持所见。笔者亦想谈点个人浅见,以就教于专家、学者们。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