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代表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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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开绩.论诉讼代表人制度[J].学习与探索,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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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开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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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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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代表人制度最早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衡平法院。目前国外大致有美国的、德国的、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共三种类型。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两种类型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已确定、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正确适用,审判人员尤其要掌握好推选和更换诉讼代表人、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的适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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