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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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学文.德国公司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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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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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德国曼海姆大学法律系 博士生同济大学法律系兼职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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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联邦德国的公司形式及其建立的法律依据在联邦德国公司形式的法律规定大致有七类,即:1.按照1896年颁布的民法典的规定,有两种公司形式是被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第一种是协会(Verein缩写e.V):它又分为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民法典第21条至53条,第55条至79条)和没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民法典第54条)。第二种是民法公司(BGB-G,民法典第705条至第7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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