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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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玉臣.试论挪用公款罪[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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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玉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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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原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对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为犯罪。而对挪用公款归个人的,处于当时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刑法没有作专条规定。但是,近些年来,挪用公款归个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其挪用数额也越来越大,有的是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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