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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权”之法理意蕴及因应
引用本文:李春斌.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权”之法理意蕴及因应[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4(4):94-99.
作者姓名:李春斌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2CFX058);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西藏农牧区社会保障现状调查及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1XZJC8200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变通权”从自上而下的国家维度而言是一项权力,从自下而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维度而言则是一种权利。权力(利)配置是“变通权”最为重要的作用。对自治权、平等权、实质正义的追求,对地方性知识或日习惯法的吸纳,对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宽容精神的张扬是其法理学价值。在全球化语境中,尊重法律文化多样性、“规范多元”,“全球性思维、地方性关注”思维的养成,对“立法之美”的追求及对权力(利)疆域范围的划定是其可能的因应路径。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婚姻法  变通权  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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