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司法控制的体系化展开——基于适用标准的解释路径 |
| |
作者姓名: | 满涛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
| |
摘 要: | 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剥夺生命”,而是一个概念集合,需要在不同条文规范中具体理解.在该种“死刑”规范体系中,中国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应的进出分流机制,从而体系性地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实现罪刑均衡.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共识,《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与“必须立即执行”应当分别是限制广义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规范依据.“罪行极其严重”的解释,应当强调“罪行”是分则条款中的罪状表述、不包含人身危险性因素,且“极其严重”必须明确可辨;“必须立即执行”的解释,则应围绕人身危险性因素展开,主要通过罪前与罪后情节评估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
关 键 词: | 死刑 广义死刑 司法控制 适用标准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