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与不足——以民办学校法人归类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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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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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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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办学校法人归类 直接列举 间接列举 非商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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