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卫生事业承担责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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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帮朝.政府对卫生事业承担责任的思考[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3):215-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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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帮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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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江苏,南京,2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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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在卫生事业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之一,尤其是非典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关注更加的激烈。毋庸置疑,政府应当对公共卫生承担责任,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责任,但对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内涵和体制等有着不同的认识。讨论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卫生投入的非常规形态和政府卫生投入的特性,并进而探讨政府的责任及其制度保障。1 卫生投入的非常规形态(现象) 政府对卫生事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经济责任方面,而在经济责任上,除了在税收、工商、物价等政策上予以惠顾外,还直接体现在财政的投入上。虽然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正在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卫生资源的投入和利用上,政府对卫生投入存在着几种非常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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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事业 政府职能 医疗卫生资源 管理机制 竞争机制 |
文章编号: | 1671-0479(2003)03-215-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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