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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作者姓名:
张彦华
摘 要:
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此后,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该罪的规定又几经变化,由于立法对客观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明确,司法解释又没有准确解释出立法之内涵,使得人们对这一危害行为在认识和处理上存在一定分歧。要准确认定该罪,有必要对其客观方面进行理论探讨。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客观表现中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 键 词:
挪用公款罪
客观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立法
数额较大
司法解释
第384条
归个人使用
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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