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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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彦华.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J].决策探索,2005(9):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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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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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此后,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该罪的规定又几经变化,由于立法对客观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明确,司法解释又没有准确解释出立法之内涵,使得人们对这一危害行为在认识和处理上存在一定分歧。要准确认定该罪,有必要对其客观方面进行理论探讨。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客观表现中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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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罪 客观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立法 数额较大 司法解释 第384条 归个人使用 现行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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