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得到保障 |
| |
引用本文: | 伊平.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得到保障[J].中国民族,1989(10). |
| |
作者姓名: | 伊平 |
| |
摘 要: | 我国6700万少数民族中,杂散居少数民族约有1800万,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2%,而且分布很广,全国97%的县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杂散居少数民族中,居住于城镇的约有600万人,居住于农村的约有1200多万人。除了未建立自治地方的阿昌、基诺、德昂、门巴、珞巴、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赫哲、高山等10个民族,共约7万多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