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美国法上,渔业资源被界定为具有特殊性质的物,不适合由私人所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由州和联邦政府授权私人享有使用权,其权利人也不得排除公众对渔业资源享有天然的利益。"公产"与"私产"之争、公共渔业权与个人排他性捕捞权之争催生了英美法上特有的利益平衡机制——"有限介入权制度":将渔业资源归入公共信托资源,以此破解哈丁所关切的"公地悲剧"。我国《渔业法》虽经两次修订,但仍然不足以调整日益繁复的渔业法律关系。借鉴公共信托原则作为现代渔业管理创新机制的理论基础,并使之转化为我国渔业法条款,可望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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