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北洋政府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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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茂梅.试论北洋政府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4):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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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茂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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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广东,深圳,518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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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许多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但这一时期妇女在法律上的实际地位远未达到当时法律赋予的应有程度。要提高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必须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约作用 ,做到有法必依 ,同时 ,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切实保证婚姻家庭中妇女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与事实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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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北洋政府 妇女 婚姻家庭 立法 法律地位 |
文章编号: | 1009-055X(2001)04-0044-05 |
修稿时间: | 2000年11月20 |
On the Legal Status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Household During the Rule by the Northern Warlords (the Beiyang Gover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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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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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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