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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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建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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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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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机会利益本身是一种损害,是一种不利益,是应当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采取比例赔偿的方法,这就能很好地解决机会利益丧失的赔偿问题.当然我们并不排除法官作为中立第三者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存在比例难以确定或不可信的情况,所以法官仍然要以自由心证来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为避免造成诉讼泛滥和给对方当事人强加不合理的注意义务,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也应该有所限制,以便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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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损害 机会利益丧失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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