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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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靖,赵亮.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参加”[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5):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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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靖 赵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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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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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重点研究项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研究”(渝检,项目负责人:梅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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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求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知,即行为人认识到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的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知道自己行为不被法律允许即可。“参加”分为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的行为必须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义或者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自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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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参加 明知 中止 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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