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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兼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研究的意义
引用本文:解永照,王彬.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兼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研究的意义[J].齐鲁学刊,2010(5).
作者姓名:解永照  王彬
作者单位:1.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2.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基金项目:南开大学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 
摘    要:西方解释学经历了从作者中心论、读者中心论向文本中心论的重心转移,经历了从方法论解释学、本体论解释学再到方法论与本体论相统一的解释学范式转换。解释学知识谱系的这一发展历程,明确了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解释学这样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对于法律解释研究而言,意味着其应该实现诠释学思维在法律解释研究中的方法论转换,将法律解释的方法论纳入本体论的框架下理解。

关 键 词:解释学  方法论  本体论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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