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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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慧星.论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J].学习与探索,19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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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慧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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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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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随着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责任承包合同得到广泛运用。国营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所发生的经济联系,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所规定下来的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均应受到法律规定的经济制裁。责任承包合同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新的合同类型,责任制是这类合同的经济本质和内容,而合同则是责任制所采取的必要的法律形式。《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必须抓好订立合同的工作,把生产队与农户、作业组、专业人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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