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有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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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55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二、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2.国家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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