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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场所转租工资不得拖欠
引用本文:杨翔.用工场所转租工资不得拖欠[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9(2):32-32.
作者姓名:杨翔
摘    要:5月22日,达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通川区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达州市紫荆豪庭商务休闲会所30多名员工反映,该会所拖欠职工工资及收取押金,金额达16万余元。

关 键 词:职工工资  拖欠  转租  场所  监察支队  劳动保障  达州市  通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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