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法系的罚赎到藏区法制的赔命价的历史发展轨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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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光国,徐晓光.从中华法系的罚赎到藏区法制的赔命价的历史发展轨迹[J].青海社会科学,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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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光国 徐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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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学院(陈光国),西南政法学院(徐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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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中华法系罚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据历史记载,早在夏禹的时候,中原地区就采用了苗人的五虐之刑.苗人的五刑,就是“劓、刖、椓、黥”和大辟.到了商朝,五刑演变为墨(即黥)、劓、刖(也称作剕)、宫(即椓)和大辟.在五刑之中,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刑罚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这些刑罚,或伤害肢体,或破坏生殖机能,是很残酷的.历史上比较开明的君主如汉文帝就认为:“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①不过在阶级社会初期,作为统治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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