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未来侵权法应当规定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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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民安.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未来侵权法应当规定的原则[J].暨南学报,200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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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民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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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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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便导致中小学生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是由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社会公众进入中小学校实施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也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在保护其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存在过失;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得在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分配并因此让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所谓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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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小学校 中小学教师 侵权责任 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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