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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考释三则
摘    要:此文对甲骨文中的三个未识字进行了考释,认为《辑佚》398上的“■”应是“安”字,并通过考察“■”、“■”、“■”三者的用法,认识到在甲骨文中三字应是一字之异体,皆应释为“安”;《辑佚》450上的“”应是“乎■”二字之合文;《辑佚·附录》8上的“■”应是“艾(刈)”之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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