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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环保观念下污染环境罪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张勇.整体环保观念下污染环境罪的理解与适用[J].新疆社会科学,2011(6):89-94.
作者姓名:张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能源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建构”(09B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三期)刑法学科(S30901)资助成果
摘    要:基于污染行为与环境刑法的特征,环境刑法保护应当确立整体观念,实现惩治与预防并重、扩展与谦抑统一、环境风险利益综合平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从整体环保观念出发,刑法应对处于不同层次的环境法益实行分级化保护;污染环境罪客观上不包括危险结果,主观上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实践中,应谨慎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明确环境损害结果的计算标准,解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

关 键 词:环保观念  污染环境罪  环境法益  危险结果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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