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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连续犯
作者姓名:金子桐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在刑法理论上,所谓连续犯,一般是指为了达到一个犯罪目的,多次实施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性质的罪名而言。对此,历来学者见解很多。本文试就这方面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指数次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犯意。也即数次犯罪行为,必须以犯意之连续,为其成立要件。如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起自各个不同的犯意,就是数罪。所谓同一的犯意,作狭义解释者认为,甲某偷乙家的衣物,隔数日,又偷了丙家的一台电视机。偷衣物和电视机,是两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起于两个不同的犯意,应作二罪。作广义解释者主张,对同一犯意,应作概括性的理解,也叫概括的犯意。一个盗窃犯,不问其盗窃次数多少,均基于不劳而获的思想所指导,要把别人的财物,秘密地窃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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