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什么?我国经济界、理论界和企业界的人士普遍认为,这个核心是产权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中,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基础。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关键是确立法人财产权。这就需要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对国有企业而言,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财产所有权;对国家和市场而言,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享有法人财产权。同一份财产,出现两种权利关系,这并不矛盾,重点是要把握住两种权利关系的涵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形态下,出资者所有权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章程和产权处置等权利;法人财产权表现为公司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一方面,出资者作为股东,不能随意抽回投资,也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影响企业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公司企业不管其拥有多少股东,其法人财产已经合为一体,分不清哪一部分是属于哪一个股东的,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效益以分配的形式,按照股权比例转交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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