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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建立
引用本文:常茂华,刘晓东.论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建立[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5):51-53.
作者姓名:常茂华  刘晓东
作者单位:1. 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淄博,255000
2.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摘    要: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不同,主要又分为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两种类型。鉴于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具备,立法上应该确立配偶权,并从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确立配偶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责任体系;这对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善婚姻立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 键 词:婚姻法  夫妻间侵权  责任体系
文章编号:1672-0040(2003)05-0051-03
修稿时间:200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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