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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础工作,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有用性
作者姓名:余俊杰
摘    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单位必须移交人事档案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相继对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归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第一段]

关 键 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有用性 民办高等教育 《劳动合同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 人事代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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