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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理论
引用本文:徐国栋.新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理论[J].学习与探索,2006(6):98-100.
作者姓名:徐国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主张民法中“人”的因素先在于并重要于“物”的因素,人身关系法是财产关系法的基础;但同时其又反对“人”与“物”的对立,主张人必须谦虚地保持与自然和其他生灵的和谐关系,必须厉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从而与人类中心主义的“老”人文主义相区别。物本主义是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相反的学术观点,是一种以偏概全的理论,应该淘汰。

关 键 词:新人文主义民法观  中国民法理论  物本主义
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6-0098-03
修稿时间: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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