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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和谐秩序建构中的法律功能及其实现
引用本文:马长山.多元和谐秩序建构中的法律功能及其实现[J].学习与探索,2007,13(2):1-8.
作者姓名:马长山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黑龙江大学,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    要:和谐社会是一个异质多元的社会,因而它必然赋予法律以多元利益与权利的平衡器、协调器的本质属性,并决定法律具有多元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自由理性秩序的推进与维护、制度运行机制的反思与回应、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强化等功能.因此,必须积极增进法律实效,推动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法治秩序.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法律功能  法治秩序
文章编号:1002-462X(2007)02-0001-08
修稿时间:2007年1月20日

Law Function and Its Realization in Harmonious Society
MA Chang-shan.Law Function and Its Realization in Harmonious Society[J].Study & Exploration,2007,13(2):1-8.
Authors:MA Chang-sh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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