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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文化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姓名:李长健  禹慧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网络文化具有媒介特殊性、高时效性、开放性、虚拟性等基本特征。由于传统过滤技术的弊端、一些网络行为的危害、网络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有必要对网络文化加以法律规制。对此,应充分发挥国家管理主体的主导作用、网络用户的主体作用以及社会中间层的基础作用,建立互联网信息评议评价制度,从而构建和谐健康的绿色网络文化。

关 键 词:绿色网络文化  法律规制  主体作用  信息评议评价制度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11-0081-04
修稿时间: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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