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文化及其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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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长健 禹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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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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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文化具有媒介特殊性、高时效性、开放性、虚拟性等基本特征。由于传统过滤技术的弊端、一些网络行为的危害、网络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有必要对网络文化加以法律规制。对此,应充分发挥国家管理主体的主导作用、网络用户的主体作用以及社会中间层的基础作用,建立互联网信息评议评价制度,从而构建和谐健康的绿色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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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绿色网络文化 法律规制 主体作用 信息评议评价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7)11-0081-04 |
修稿时间: | 200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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