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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法人资格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黄本莲.宗教组织法人资格的再思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69-73.
作者姓名:黄本莲
作者单位: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摘    要:宗教组织可取得何种法律地位,对于促进或阻碍宗教自由意义重大。要彻底解决我国宗教组织尚无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必须首先在未来的民法典中重构法人制度,可采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法人分类模式,以此为主轴设计相关规则,为不同类型的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提供概括性指引,对于某些特殊的法人形态可通过单行法或特别法予以补充。实践中,宗教组织呈现出多种样态,不可强制适用某种单一的法人类型,也无必要设置专门的"宗教法人"类型,在法人登记方面,可采取认可主义或认证主义,取消有关机关的特别核准。

关 键 词:宗教组织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认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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