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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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际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J].甘肃社会科学,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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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际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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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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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7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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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能重走常规能源的老路,必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现有体制的束缚等因素,存在着技术、成本、融资、政策、体制和法制等障碍,因而目前难以和常规能源相抗衡。由此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培育,除了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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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市场障碍 市场培育 经济法 公权力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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