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和解合同不是典型合同,但实践中相应合同关系大量存在,其核心特征是当事人在合意基础上确定不明确的法律关系,具有风险承担的功能。和解合同的特殊性使得显失公平制度与和解合同在基本原理、制度目的等方面存在冲突,但同时有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理论层面,显失公平制度理论体系并未排除其在和解中的适用可能性。实践层面,错误制度的适用限制强化了显失公平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具体适用规则上,关注和解合同要件的判断、一般原理的限制作用是基本前提,充分考量与其要件和内容相关的特殊因素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