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家庭赡养曾是我们的祖先引以为豪的道德圭臬,然而如今却屡屡面对来自社会与学界的漠视和质疑。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使得社会关系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要求家庭赡养法律制度作出动态调整,家庭赡养法律关系主体的角色功能亟待重新定位。在完成从"人"到"人群"的角色属性转换的基础上,应当重塑三方角色:将赡养人的家庭赡养劳动纳入社会分工,使其参与利益交换;关注并提升被赡养人的社会角色作用,使其通过履行自我养老等义务改善代际失衡关系;特别要确认国家的家庭赡养法律主体地位,启动家庭赡养中的国家给付义务,将家庭赡养逐步纳入国家现代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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